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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风险代理收费限制】【对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外的案件,只要未超出最高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

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只要未超出最高收费比例,律师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案,法案例(2009)12-39)
《协议书》系在双方原有的《聘请律师合同》的基础上为实施风险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继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其他涉及主张生活保障费用等方面的案件及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其他律师服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因本案所涉事项并不属于上述禁止范畴,故双方之间约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并无不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双方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为15%,未超出最高比例,亦无不当。(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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