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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临时性强奸”看判决书说理

发布日期:2017-08-21    作者:单义律师
 浙江湖州南浔法院的法官们恐怕怎么也想不到,他们的一纸判决竟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更让人意外的是,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对两名强奸被告人各判处三年徒刑这一判决结果,而是判决书中的一句话———“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短短几天时间,“临时性强奸”成为当下最新的网络流行语,大有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词汇分庭抗礼之势(11月2日《羊城晚报》)。与“躲猫猫”等流行语相比,“临时性强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诞生并没有以人的生命为代价;但相同之处是,它所反映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判决当以事实为根据。在案件细节未全盘公布之前,笔者不敢贸然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妄加评断。然而,仅就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网友的质疑确也不无道理。
    判决中使用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表述,其用意显然是想表明邱某和蔡某两人的罪行与普通强奸犯罪有所区别,因为这二人并非惯有为非作歹之心,仅是临时起意铸成大错。然而,从语法上的角度看,“临时”这个词可以用来修饰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但却无论如何不能用来修饰强奸行为本身。在汉语中,临时的意思是“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如果邱某和蔡某的强奸罪行被说成是“临时性”的话,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哪些强奸行为是“正式的”,抑或“长期的”呢?强奸作为一个非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过程,本不应有临时与正式之分,判决书在这里犯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可问题在于,尽管判决书用词不当,但却并不影响人们对判决书内容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中的一个语法错误怎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呢?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司法判决长期缺少说理。英国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判决书的说理过程和判决的结果一样重要。判决书注重说理,则能像宋鱼水法官一样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判决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则即使正确的判决也难逃被批驳的命运。可以说,正是我国司法判决普遍缺少说理的现实,才使得网友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此敏感、如此较真儿,非要抓住把柄不放。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岂能服众?判决不能服众,司法权威岂能树立?有网友借此调侃道:莫非这个判决本身也是一个“临时性的即意判决”?一个看似孤立的“吹毛求疵”行为的背后,实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和对司法判决加强说理的渴望。
    该案说理过程最大的硬伤在于判决书对轮奸问题的回避。不少网友指出,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共同对陈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轮奸。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从新闻报道所描述的案件情况看,邱某和蔡某的行为确实应当属于轮奸行为,即使真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也不会低于十年。然而,判决书在对这一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并未涉及的情况下就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徒刑,又怎能不引起公众的质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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