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缓刑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房树志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16)粤2071刑初1933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公民身份信息略)。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房树志,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韦某某及其辩护人房树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可以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略)
人民陪审员:(略)
人民陪审员:(略)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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