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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6.24”爆炸倪某烧伤案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白马环律师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倪某201511月起到太原市杏花岭区相跟上涮吧打杂。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6624日上午10时许,倪某在饭店二楼员工宿舍内熬火锅底汤时发生煤气爆炸,造成倪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倪某被送往太钢总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倪某为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95%,并伴有爆震伤及吸入性损伤等其他损伤。

白律师认为:        从代理思路而言,本案具有案由交叉性,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为案由立案。以何种案由立案对案件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律师而言,一定要在受案之初迅速整理思路确定代理策略。        本案系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经过所内案例讨论,就目前倪某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不能全额获赔的情况下,走工伤程序更为可取,更有利于得到更多赔偿金。

案件进展:
    确定通过工伤程序维权后,白律师做的工作有:
    1、向杏花岭区人社局确认劳动关系:2016103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杏劳人仲裁字[2016]30号裁决书,确认倪某与太原市杏花岭区相跟上涮吧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20161223日,杏花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01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倪某的受伤系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119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倪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2个月,因倪某伤情严重尚未稳定,目前还不符合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4、就已发生费用申请工伤赔偿:饭店老板潘某为逃避责任于201731日注销其个体工商户手续,坚决不向倪某支付工伤赔偿金。2017822日,律师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相跟上涮吧依法赔偿,杏花岭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相跟上涮吧注销)裁定不予受理。    5、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8月30日,律师携当事人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涮吧老板潘某为倪某履行工伤保险待遇。
    敬请期待案件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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