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出资,股权出资的程序如何?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股权出资的概念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新《公司法》未将股权纳入列举的出资形式当中,但律师认为,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公司实践方面,立法者都不应也从来没有否定股权出资形式。
二、股权出资程序
1、股权出资客体适格性认定
股权出资的客体即是股份,股权出资客体适格性问题即哪些股份可以用来出资。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应建立起四个标准:一是一般情况下法律未禁止转让的股份均可以用来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受到期间或量的限制,但这些转让受限制的股份可否用来出资,值得商榷。《公司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期能够顺利经营。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高级职员与股东的双重身份所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买入或转让股份以谋取私利。笔者认为若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份出资,并不具有上述非正当目的,应当予以允许。二是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证监会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拟发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制。三是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设立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拟发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四是应符合一定的比例限制。其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累计股权出资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0%。
2、出资股权评估折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此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规定了两个递接程序,即评估作价程序和验资程序。以股权进行出资,应根据股权的不同性质来确定评估折股的程序。实践中,一般是先将股权价值折算为现金,然后再折算为公司股份。评估人员评估股权价值首先要确定每股净资产,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收益能力、公司市场环境、经营环境、发展规划及行业风险、公司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种风险因素,工作程序繁杂,评估成本高昂,因此对于非国有资产应允许出资人在不虚假出资基础上以协议或其它方式直接将股权折股,以减轻出资成本。
3、股权变动程序
以股权缴纳出资实际上是原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原公司的股权转让于新设公司,类似于股权转让,因此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股权有效变动一般要经过三个程序,即股权交付、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的客体是股份,股权交付最终要通过股份交付来实现。股份可以分为记名股份和不记名股份,上市流通股份和非上市流通股份,不同类型的股份转让有不同的变动方式。不记名股份由于公司对这部分股份不制备股东名册,股票持有人将所持股票依约定交于受让人即完成交付,持有股份者即享有股权。记名股份交付需通过变更股东名册来实现,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即完成交付,最后还要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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