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有观点认为,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一概否定利息请求。其理由为:一是《合同法》第211条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未涵盖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解释不应对此做出广义解释;二是司法解释已经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合法化,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约定利息的就不支付利息,对出借方极大不公平,既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也纵容了逃废债务的不良社会风气。三是,利息为占用一方资金而向对方支付的对价,同样存在着市场价格,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带有商事主体性质,从价值追求及审判理念亦应区别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即使市场价格难以确定,至少可以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我们认为,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就本解释的制定原则而言,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即仅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的做出的规定。本条解释沿袭这一思路。
其次,尽管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多为获取利益而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之间为图谋发展而互通有无、互相扶携、互利共赢的目的。
再次,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为了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贷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参照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允许对方不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 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款时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也无其他约定。债权 11个回答0
- 想问夫妻之间关系存在期间如双方签定一方贷款或借款与另方无关没有责 0个回答0
- 想问夫妻之间关系存在期间如双方签定一方贷款或借款与另方无关没有责 0个回答0
- 民间借贷案中,通过法院我与被告达成调解,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被告归还 1个回答0
- 请问一下: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给利息,但在返还本金时由于疏忽把借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 以分公司名义向自然人借款 双方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 起诉书(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有限制
- 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
- 起诉书(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借贷双方中仅一方为自然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