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下)
-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上)
- 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明确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有限制
- 借款人下落不明一般保证人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