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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签订的合同及常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赵虎律师

1.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签订哪些类型的合同?2.不同类型的合同应具备的特殊、重要条款有哪些?3.你遇到过哪些因合同问题引起的纠纷?如何规避这些纠纷

话题一 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签订哪些类型的合同?

一个电影项目从立项到最终的发行上映,整个过程,是各方合作的过程,而合作往往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因而,毫无疑问,合同在整个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区分不同的阶段,如项目开发阶段、电影拍摄阶段、电影宣发阶段等,需要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具体设计的合同多样、繁杂,但也不是无章可循。通过梳理、讨论,我们对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签订的合同类型将会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
电影立项到最终发行放映全程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嘉宾和力辰光杨新龙先生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就这一过程涉及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杨新龙先生认为,影视项目主要涉及到8类33种合同,其中,投融资类1种,主要是指出品方、投资方之间的投资拍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根据合同对象的不同,合同内容可能涵盖著作权交易、影视制作、宣发、融资、联合经营、分成条款等内容,是综合类的合同。人员类13种,主要是以作者、编剧、词曲作者、制片人、导演、制片业务人员、导演业务人员、演艺类人员、摄影类人员等为对象的合同,以劳务合同为主。物料类2种,主要包括影视普通器材、设备、用品的购买、租赁合同及管制设备、器材、用品的购买、租赁使用合同。影视创意、服务类4种,主要包括影视剧创意、设计、制作服务(包括后期制作)合同,专业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影视服装设计合同,各类造型、化妆、设计合同。特殊用途类4种,主要包括,场地、置景、服装、美术用品的租赁合同,用于场地、置景、服装、美术用品的加工承揽合同,场地、置景、美术用品的建筑安装类合同等。商务合作类1种,主要是各类商务植入合同,属于广告类合同。宣传、发行、播出类3种,主要是出品方与各类媒体的宣传合同和播出平台的发行合同。如与各类媒体、营销机构的宣传策划、实施、推广合同,出品方与发行机构委托(代理)发行合同,出品方与播出平台的播出合同。影视金融类2种,主要有完片担保合同、监制合同。中介服务类3种,主要指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类合同。
嘉宾朱立新律师认为,杨新龙先生提及的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类:一是投资融资类合同,解决钱的问题。二是影片制作有关合同,可包括主创人员合同、演员合同、职员合同、其他合同等,解决影片拍摄的问题。三是影片发行放映过程中签署的合同。此外,还有一些零散的合同。若将影视项目的阶段限制在电影拍摄阶段,朱立新律师认为该阶段主要涉及的合同主要包括,主创人员合同、演员合同、职员合同、其他合同(器材租赁、场地租赁等综合内容)等。而不同类的合同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由此可见,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签订的合同真是不少,那么对于这么多类型的合同,哪些类型的合同是影视公司最为重视的呢?对此,嘉实幕为副总李婷女士表示,其所在公司对待合同的事情非常谨慎,每一份合同,不区分合同类型,都会认真对待并审查很多次,同时,李婷女士提示我们,合同每一个条款,权利义务等等,如果在签署后出了任何小问题,后期都会很麻烦,所以对待合同方面,大家都应该做到认真仔细。当然,合同出现问题有时在所难免,那每次出现,都做好总结,在下次同样的合同里面做调整,就是好事。合同打磨需要在不断总结的过程中积累经验。

话题二不同类型的合同应具备的特殊、重要条款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合同一般条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但实践中,除以上通用条款之外,不同类型的合同会根据实践需要设计一些特殊条款,正如赵虎律师所说,每个合同的要点都不一样,签订合同的种类不同,要注意的事项也不同。对于某些类型的合同应重点注意的条款,嘉宾们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嘉宾杨新龙先生指出,与著作权有关的合同,要根据具体合同,重点关注著作权归属条款。导演合同中,从影视公司角度要明确导演的权限、职责、完成作品的验收标准及时间。对于主创人员聘用合同,朱立新律师提出,要注意通过条款约定以约束主创人员的不良行为,具体可以设计为,主创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不得有吸毒、嫖娼等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否则,由此给制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影片遭到禁止放映、需要补拍重拍等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类合同,嘉宾李婷以演员合同为例强调指出,一旦演员涉及违法乱纪,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投资方,不光是资金方面的损失,还有就是所有人员的付出也全部都是白费。所以一定要有限制性的条款:禁止演员参与任何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凡是被查出有参与涉及的行为,投资方有权要求无条件开除此演员,此外,为保险起见,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演员方出示身体健康证明以作为合同附件。为提高这类限制性条款的约束力以降低艺人违约风险,杨新龙先生指出,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艺人一旦出现以上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则片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片酬。
对待编剧类合同,朱立新律师建议道,合同中务必要编剧方保证剧本的独创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给制片方造成的损失编剧方应当全额赔偿。委托制作类的合同亦如此,需要约定清楚,受委托方交付的成品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否则,由受托方向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视频的后期制作合同,版权领域的法务宋洪姿特别提醒,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好杜绝受托方使用盗版软件进行后期制作,否则,软件权利人就盗版侵权追究责任,一概应由受托方承担,同时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外,赵虎律师补充道,电影拍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聘用合同中有关工伤的问题;汽车使用合同中有关交通事故的问题;场地租赁合同中有关对租赁场地的破坏、恢复问题等等。其中,在演员聘用合同中,如何界定演员受伤的责任很重要。虽然剧组一般会给演员投保,但实践中,常常面临理赔困难的问题,具体原因有:第一,剧组名字作为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本身具有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二,剧组投保的提前告知义务,很难准确化。比如电影名称发生了变化,保险合同没有变化。只约定了文戏,拍了武戏;只约定了马戏,却拍了威压。第三,很多保险需要特别约定,比如马戏、烟火、威压、高空拍摄、特殊环境下拍摄等等。可惜,剧组都是统一保险,很少特别约定。第四,真正有风险的人,保额往往却不高。有些是特殊演员,比如武行,如果按照一般情况投保,会面临拒赔。(对此,有嘉宾提到,高危行为的演员,需要单独购买特殊的保险,在受伤的时候,才可能有理赔保障。)由此可见,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受伤的责任归属与承担问题,确实有待进一步梳理与探讨。

话题三你遇到过哪些因合同问题引起的纠纷?如何规避这些纠纷?

影视作品中牵涉合同问题引起纠纷的,我们常常说起《仙剑奇侠传》合同纠纷案、《何以笙箫默》版权纠纷案等,其实,实践中,因合同问题引起的纠纷远比我们想象中的多,也比我们看到的所谓的“典型案例”要更让我们觉得讶异。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嘉宾及群友们都遇到过哪些“奇葩”的合同纠纷吧。
朱立新律师首先分享了自己近两年接触到的一个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例。一家民营影视公司,作为承制方与某国有公司签署了一个《影片承制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委托拍摄合同。约定了总费用500万元,分几次支付,支付了一笔之后,花的差不多且该支付约定的第二笔款项了,委托方突然拒绝支付,并自行找了另外一家机构拍摄该影片,并且没有给这家民营公司任何解释和说明,即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说继续履行。而这家民营制片公司为该项目做了很多准备,并对外签署了有关器材租赁,导演,主演等诸多合同,现在均无法继续履行。雪上加霜的是,之前的《影片承制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比例、付款期限等,更没有对应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在继续要求履行几乎已经不可能的情况下,想追究该国有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也无合同上的依据,承制方处境由此非常被动。朱立新律师通过该案例,提醒大家,起草和签订合同一定要将有关付款比例、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约定合理恰当并且清楚明确。
同时,李婷女士提到了合同签订过程中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以影视后期制作合同为例:你合作的对象(后期制作团队)可能是你的朋友,或者朋友推荐的,一般这样的关系,大家碍于情面,在合同条款上面有的时候就会比较含糊,甚至有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也不签署,直接是口头约定。凡是这样的合作关系的,那后面问题就来了,比如:1.特效制作周期没有写清楚,这样就耽误了出成片的时间; 2.片中需要制作的特效镜头没有提前在合同上写明,这样就会产生如果制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特效镜头的制作,不增加资金还好,如果牵扯到必须要增加制作资金,对双方都是一个非常尴尬并棘手的问题; 3.保密性质的条款含含糊糊,这个问题就更加麻烦,导致成片提前泄漏,这个后果就不用多说了…等等。对于这个问题,李婷女士给大家总结的教训是,朋友归朋友,工作归工作,凡事丑话说在前面,后面工作上自然会省去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除以上合同问题外,嘉宾杨新龙先生也分享了自己遇到的一个纠纷,导演拍完片后交片,制片方发现字幕错字太多,要求导演进行修改,导演拒绝修改,理由是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如果修改的话,得另外加钱。这一纠纷,原因在于对于导演的工作内容、范围、期限约定不够清晰。一般导演合同中,从资方的角度看,要重点约定好导演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要求,保证导演方对于返工的不合格成片的免费修改义务,直至资方审核通过。此外,实践中,还要注意合同主体适格问题,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登记,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为避免因为合同主体问题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在审查、签订合同时,最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合作对方是否为合法登记的民事主体,如果涉及授权问题,还要主要查询对方时候获得授权,具体到影视拍摄中与剧组签订合同,要看剧组是否构成民事主体,赵虎律师指出,为避免萝卜章风险,要看剧组的章是否有广电总局的批复和公安机关的备案。
总之,对待合同,既要把握大方向,坚持大原则,更要细致入微,关注细节。而对待一份合同,要做到一次性将所有问题都提前想到、对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能有所预见,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在经验总结与实践中,提高我们的合同风险判断与预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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