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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载明签订地,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

发布日期:2017-10-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基本案情:
朱某从某市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工作,并在广州市白云区购买房屋长期居住。2016年,朱某和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某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借款合同》中没有具体载明合同的签订地在何处。
借款期限届满,经朱某多次催讨,贸易公司拒不偿还借款,朱某拟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款项。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但合同并未载明在何处签订,朱某应向哪家法院起诉呢?

张美玲律师观点: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例中,朱某和贸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载明合同签订地所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先确定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如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经过沟通了解,《借款合同》系朱某与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在贸易公司注册地办公室商议签订的,因此,本案中,朱某应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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