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法官综合素质是决定裁判文书的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决定于办案质量的高低,而办案质量的高低又决定于法官素质的高低。裁判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如果只具备很强的审判业务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但没有对工作高度负责和精益求精的责任感,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反之,如果只是具备对工作的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审判业务能力低下,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更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是裁判文书的关键
(一)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中事实的写法
大多数情况下,二审判决要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相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将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搬过来,在文字方面进行锤炼和修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此繁彼简”或“此简彼繁”的方法。如在详细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经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那么,在制作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事实和证据部分就可高度概括或者一笔带过,表述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如果一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叙述过于简单,尽管一审案卷中记载有相关证据,庭审中也予以涉及,甚至控辩双方为某个问题还争论不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是可以维持的,但其查明事实过于简单,有些事实并未陈述出来。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将有关事实予以补充,但因是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非二审法院查明的新事实,故没有必要以二审法院的口吻予以陈述,可直接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补充、明确。
(二)改变一审判决的刑事二审判决书中事实的写法
当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清楚,仅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时,二审判决书就没有必要重新写查明事实。这里主要指的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 者二审法院查出了新的事实,或者抗诉机关或上诉人举出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时,如何在二审判决书中写出这部分事实。笔者认为,对这部分的写作,主要应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这部分应当写得比较详细。
三、法理论证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当前裁判文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理,当然也包括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偶有一些判决为之,往往也蜻蜓点水,说理不透,没有层次,没有针对性,甚至言不中的,使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如“雾中看书”,怎么看都不明白。因此,裁判文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主要是以“本院认为”为引子,它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争议意见进行归纳与评析,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学依据进行论证,是衔接事实认定与判决主文的逻辑过渡,反映了法官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理思辩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最能体现法官的思想素养及文化素质。其中的法理论证正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理论证居于事实论证之后判决主文之前,承前启后,衔接首尾。笔者认为,法理论证主要应包含这么一些内容。
(一)对诉辩各方有分歧的理由及其证据,要详细进行论证。该项内容要求对诉辩各方的各项意见及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成立及是否采纳,都应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只需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应进行批驳。这部分既表明法官对诉辩各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也表明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为即将进行的裁决作铺垫。另外,对诉辩各方没有分歧的理由可以略写。
(二)作出评定结论。即根据上述论证,对该案作出总结性的结论。该结论即可以言简意赅,直接点明主旨,也可以由此及彼,通过对同类问题的总结,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使得出的结论无懈可击。法院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明确的态度,绝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有意避实就虚,进而得出错误结论。
(三)准确、全面、具体适用法律,让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依据。准确,就是适用法律要准确、恰当,不能张冠李戴,言此引彼。全面,就是全部引用与该案有关的法律或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有的引用有的不引用。具体,就是要具体引用法律规定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等。引用法律时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对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引用应当规范,注意引用全称。
四、抓住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如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件几乎都附带民事诉讼,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和少数抢劫案件等也附带民事诉讼。这就要求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应当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特点分别包含在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等部分,只有抓住并充分反映出各个部分的特点,整个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才能得以充分的体现,当事人也才能对其所犯的罪及所受的刑罚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看得清楚、明白。
(一)首部的特点
1、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是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如果委托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则写“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注明与死者的关系;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及与被害人的关系。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由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则应当把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列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注明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2、审判过程需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以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叙述事实的特点
叙述事实的特点应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除对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叙述外,应着重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据以认定的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内容和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论证理由的特点
务必牢牢把握两个“充分论证”。其一,除应当充分论证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应适用的法律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及其法律依据。还有原审对民事部分的认定是否正确,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是否恰当。另外,还应当写明赔偿金额的计算来源,以便当事人明白赔偿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四)判决结果的特点
除应写明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等项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写明赔偿金额和给付的期限。如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长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判决结果中应予肯定,写明:“被告人X X X的亲属自愿赔偿X X X元,予以准许。”
综上,要制作好一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除了把握好以上所述的制作裁判文书的关键、灵魂和特点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夯实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只有把基础打好了,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才有望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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