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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评残支出鉴定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车祸受害人因伤致残,鉴定伤残等级时支出的鉴定费用能否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案情概述】
2012年6月26日,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吴某受伤。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吴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支出鉴定费840元。吴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以鉴定费用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 840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吴某为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所支出的840元鉴定费,属于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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