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偿还土地出让款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08年4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B公司偿还土地出让退款5969001.79元,应于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4469001.79元,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如未按期支付则每迟延一天支付债务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后B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还款4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还款469001.79元,后一直未再还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150万元以及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至2010年3月12日为254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B公司辩称《还款协议》涉及《征地协议》,因《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效。对此,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独立于《征地协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即便双方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还款协议》的履行。故B公司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债务,现B公司已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欠款150万元;B公司偿付A公司违约金254万元。案件受理费39120元,由B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B公司已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偿付了4469001.79元,余款150万元未支付,应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并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滞纳金。B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须履行。对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因《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经过协商以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对前期所付征地款的返还及利息的支付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B公司应依照新的约定向A公司偿付欠款及利息。即使征地协议无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后所作出的相互返还财产的约定亦合法有效,不受征地协议效力的影响。关于滞纳金254万元,由于该数额未超出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标准,B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应由B公司向A公司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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