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宗土地的观景效果,协议约定禁止对方建高层建筑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19 作者:110网律师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究侵权责任,因为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和乙学校之间虽然签有合同,但是丙没有设定土地他项权利(国外一般为地役权),因为他们没有进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根据登记生效的规定,不登记是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他项权利没有申请办理登记,但甲乙之间已经成立土地的他项权利(《物权法》颁布后为地役权),乙在转让该宗土地时,该宗土地上所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物权法》颁布后为地役权)随之转移。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恰当的,因为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关于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具备物权效力,但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乙公司进行起诉。而甲公司与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甲无权干预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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