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和童某是夫妻,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2016年1月,经中介公司居间,陈某就该房屋与买家李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房价为280万元。当时签订买卖合同起初是在陈某家里商谈,童某因出 差不在家,所以陈某当场给妻子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后在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陈某再次和妻子通了电话,得到许可后陈某才在合同上签署了二人的名字。合同签订当日,李阿姨即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事后,童某却称其并不知道陈某出售房屋,更没有授权陈某代其在合同上签名,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现不同意出售房屋。李阿姨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童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证人陈述,陈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现场与童某电话沟通,房屋买卖关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倘若真如童某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陈某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二人的名字,故当时缔约的李阿姨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以丈夫的名义代理童某与其进行交易。童某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陈某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且不久之后陈某和童某即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售,表明两人对此早有准备,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故法院最终判定,出售方构成违约,陈某和童某应双倍返还李阿姨定金10万元。
律师说法: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陈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现场与童某电话沟通,房屋买卖关涉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项,倘若真如童某所言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陈某不可能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二人的名字,故当时缔约的李阿姨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以丈夫的名义代理童某与其进行交易。童某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陈某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因此,陈某和童某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李阿姨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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