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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申请难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葛万超律师
隐蔽用工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申请工伤难
        如今市场环境多样化,信息化,大多雇主为了摆脱自己的责任,经常会选择处于法律边缘的用工方式。此类用工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会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用人单位却一概否认劳动关系,辩称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顶多是其他的法律关系,如承揽,雇佣等关系。
一、     隐蔽用工的表现形式
   用工主体和招聘主体不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会将其派遣至关联企业、合作企业,这些招聘主体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经济实力与经营规模上无法与招聘企业相比,有的甚至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工主体和薪酬支付主体不同
有的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让劳动者签字或者不签字,就算签字也是制作多张工资表,让劳动者签字,当遇到纠纷时,劳动者拿不出工资证明,而公司确有多套工资标准,对劳动者获取赔偿有相当大的阻碍);有的借用公司无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向劳动者转账支付;有的用本公司账户转部分工资,再支付部分现金,使得劳动者没法证明自己的工资,银行流水却只能证明部分工资,若产生纠纷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用工主体和管理主体不同    
有的劳动者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外地,在工作中由公司指派一个主管领导劳动者,劳动者对主管身份,具体职务根本不知道,对公司更无从了解,在发生工伤,其他劳动纠纷后,无法陈述企业情况,维权十分困难。
     
         笔者自己曾代理一个案子:受伤者是在201510月到重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在20161月带客户看房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因工外出期间,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交通事故非自己主要责任的,可以视同工伤。在申请工伤时候,该房地产公司直接否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是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资支付是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在经济实力方面,小公司完全不如房地产公司,在赔偿能力上也是有限,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上,又很难确认是该房地产公司
 
 
参考文献:
      、《工伤保险条例》
      、樊长春、探索、实践与创新、法律出版社、2016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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