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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有多名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确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该说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公平赔偿受害人是有益处的。但令人遗撼的是,解释中XXXX些条文在语义上的模糊性容易使人产生多重理解,容易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如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便是一例。
    特举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有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段XXXX死亡,有一子5岁,与其妻共同抚养;父亲今年70岁,母亲今年65岁,父母亲除段XXXX外没有其他扶养义务人。假设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500元。对于如何确定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生活费数额,目前主要有二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算法:先算出每个人的最多获赔额。儿子:6500元/年×13年/2人=42250元;段父:6500元/年×10年=65000元;段母:6500元/年×15年=97500元。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多获赔额总计42250+65000+97500=204750元。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6500元/年×20年=130000元,故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儿子生活费42250元/204750元×130000元=26825元;段父生活费:65000元/204750元×130000元=41270元;段母生活费:97500元/204750元×130000元=61905元。三被扶养人总共获赔数额为:26825元+41270元+61905元=130000元。
    第二种算法为:本案三被扶养人共有三个获赔年限,因此,应分三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10年。在这个阶段,三被扶养人都有法律上平等并非比例相同的获赔权。因段XXXX儿子还另有扶养人一人,所以,儿子可获年赔偿额为:6500元/2=3250元。段XXXX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6500元。在这一阶段,三被扶养人可获年赔偿总额为:3250+6500+6500=16250元。但因此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6500元/年,所以,只能将此上限按比例分配。被扶养人各自的分配比例:儿子为3250/16250=20%;段XXXX父母各为6500/16250=40%。段XXXX儿子获赔数额为:6500元/年×20%×10年=13000元;段XXXX父母各获赔数额为:6500元/年×40%×10年=26000元。三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65000元。第二阶段为3年。在这个阶段,只有儿子、母亲二个受赔人。儿子可获年赔偿额为:6500元/2=3250元,母亲可获年赔偿额为6500元,二人总的年可获赔额为9750元。此数也超过了法定上限,所以,也要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儿子为3250/9750=33%,母亲为6500/9750=67%。段XXXX儿子获赔偿额为6500元/年×33%×3年=6435元,段XXXX母亲获赔数额为6500元/年×67%×3年=13065元。二名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19500元。第三阶段为2年。在这个阶段,只有段母一个受赔人。因段母年获赔偿额为6500元,合计年获赔偿额未超过赔偿上限,且为段XXXX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所以,应按受赔人年应获赔额6500元计算,应获赔6500元/年×2年=13000元。将三名被扶养人在三个阶段的获赔数合计:段XXXX儿子获赔数额为13000+6435=19435元;段父获赔数额为26000元;段母获赔偿数额为26000元+13065元+13000元=52065元。三被扶养人总获赔数额为19435元+26000元+52065元=97500元。
    比较以上各算法可以看出,两者在计算的赔偿总额的结果上差距甚远,且供每人分配的赔偿额也不相同,这不能说是制定解释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因为从逻辑上讲,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都应是一致的。可见其中必有一种算法是错误的。所以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解释该条文所规定的含义,对于寻找正确的计算方法,达到平等的保护受害人,并兼顾加害人的利益的目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理解产生的主要争议在于后半句的解释上,即“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中可以明确两个赔偿原则:(1)加害人承担生活费的范围仅为受害人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范围,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的责任。(2)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在按被扶养人的人数计算生活费时,其每年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故应当在以上确定的原则下通过分析上述两种算法何种更具合理性,以确定应采用的计算方法。对第一种算法,使用了赔偿上限的概念,即将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最高获赔年限作为赔偿上限,应该说确定最高赔偿额是有必要的,这与司法解释确定的限额赔偿的精神相吻合。但应当看到这种不分具体情况将一个最长年限作为赔偿年限,以此计算出的赔偿总额来直接分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有数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年限一般不会相同,不是每个人都会有20年的获赔年限,正如上面所举案例,用不同获赔期限的人员在最高赔偿额中直接分配,会造成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分配不公的局面。且解释规定的“不能超过”的是年赔偿总额,此既非赔偿总额的上限,又非赔偿总额的底限,对此不宜作扩大解释。“不能超过”的含义是不能多于,可以等于,也可以少于。
    有一种观点认为,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有多名被扶养人的情况,累计生活费往往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往往都造成了家庭破裂及生活窘迫,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问题,所以执法者必须最大程度维护被害方的利益。本案第一种计算方法正是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只有按此数计算赔偿数额,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可以说,按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与20年最长获赔年限的乘积计算的最高赔偿额既是上限又是底限,不能上调、下降,否则显失公平,有可能出现被扶养人多了,赔偿总额反而少了的现象。
    但以上观点是不对的,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科学公正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进行解释。第1种算法恰恰背离了法律的规定,首先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获赔总额是按加权求和来累计的,并非第1种算法的简单求和,此种算法会造成被扶养人之间生活费分配的不公。其次赔偿上限设置的不合理,理由正如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制额是针对于每年获赔额的累计而言,而非按最长获赔年限计算的赔偿额累计,这属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读。
    后一种算法的科学合理性在于,首先其是按相同获赔年限分段计算,使得每个被扶养人在每年规定的赔偿上限进行的分配,是在相同的时段内,这样就保证获赔年限短的被扶养人不会“抢占”其他被扶养人的可获数额,就不会造成第1种算法出现的分配上不公的局面。其次分别对可获赔偿额与应获赔偿额进行加权求和,使得每年赔偿额累计与加害人的当年应赔偿额相等,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限制赔偿额的规定。所以,第二种算法计算的结果较为合理,应是准确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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