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约定房产归女方 房价上涨男方拒绝过户闹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当初离婚的时候,二人协议,婚房归女方所有。此房在男方名下,当初为了办理贷款方便。离婚后,年仅五岁的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表示,孩子每月的抚养费就不问男方要了,房子每月1000元的月供仍由男方还,这样两项款项相抵,数额差不多,也省去不少精力。谁想,出了问题。
离婚几年后,房价大涨,男方却突然放出话来,要卖掉这套已然协议归女方所有的房子,希望她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作她的代理人。在张向龙律师的支持下,女方将男方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求,称房子还有贷款,而且是他每月在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撤销,本案中离婚协议应认定有效,男方应当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诈和胁迫下签的,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庭上,女方表示可以清偿贷款。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大获全胜。
律师说法:双方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和孩子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胁迫欺诈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履行。上述案例就是属于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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