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借贷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单义律师
二、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具体用途及不能归还的原因。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及不能归还的原因,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是行为人借款后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或者少部分用于正当用途、大部分用于挥霍。如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借款后不能归还的原因。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挥霍、非法活动而造成无法偿还借款,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归还的实际行为及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一是借款后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借款后积极按照约定履约,如支付利息、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不逃避借款人的追债行为等,均可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借款后,无论是行为人自己的原因或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借款无法偿还,如果行为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逃避隐藏,则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则可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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