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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买方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姚雷律师
甲与乙订立一份 cif 合同,甲出售 200 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 24 罐 x 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每罐 200克。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买方乙有没有这种权利?为什么?
律师回答: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 (condition)。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 200 克,虽然重量多了一倍,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尽管卖方甲交付给买方乙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却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根据 《公约》,这种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根据美国法则是重大违反合同,根据英国法是违反要件,因此买方乙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如果卖方甲装运的 200 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 200箱 x 24 罐 x 100 克,而实际到货是 200箱 x 24罐 x 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
(2)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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