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因公证机关送达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并不必然否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6)
--中国某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与宁夏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某供销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向保证人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因公证机关送达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公证书被撤销,并不必然否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在保证人不能提供否定债权人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免责。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99—9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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