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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旅行社忽悠了,旅游意外险也是旅社必须为游客代办的强制险!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别被旅行社忽悠了,旅游意外险也是旅社必须为游客代办的强制险!
外出旅游对人们来说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可是谁能保证这个过程中不会有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呢?建议大家出游前一定要买一份旅游意外险,一旦发生意外受到损害,它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降低自己的损失,说到这你可能还以为我们是推销卖旅游保险的,当然不是,我们只是想来提醒你,如果选择报团出游,一定要提前弄清楚旅行社是否为自己代办了旅游意外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途中儿子溺亡 王某既悲痛又无法索赔
王某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报团到普陀山游玩,到达景区饭店后,其子王程与其他人跑到据饭店不远处的海滨浴场游玩,于当日1830分左右不慎被海浪卷走溺亡,直至一星期后才找到了尸体。失去爱子,王某甚是悲痛,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中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为由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同时,王某还称,由于旅行社一方未按时给其子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致使至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法院判决旅行社给付自己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旅社竟称:其子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一方面王某和其子王程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所以不负有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旅行社未给其子缴纳保险,是因为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并且王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但是对于该辩解,法院并没有予以认同。
法院最终伸张正义:旅行社赔偿游客保险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83日至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某预付了10个人的旅游费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履行了预付费用的义务,雄都社履行了组团出游的义务,合同已经开始履行,雄都社没有在旅游出发前给王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行为系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雄都社给王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驳回了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第77期)
旅游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有什么区别?
日常生活中,我们谈到的旅游保险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
旅游责任险是由旅行社自身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途中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的保险,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必须自费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但是该保险对游客来说赔偿的范围非常狭窄,只有在旅行社自身存在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才给予赔付,因它的存在仅是为了替旅行社转移风险。
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从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一旦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论旅行社是否已经进行过相应赔偿,旅客都可以根据理赔标准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旅行社是否必须要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对此,广大网民表示,只知道旅游责任险是旅行社必须强制办理的保险,不知道旅游意外险也是国家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报团游客代办的强制保险。
现实生活中,旅社为了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一般都会为自身办理相应的旅游责任险,但对于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往往会为了节省成本而自动忽略,不为游客办理,因此如果选择报旅行社出游,一定亲自弄清楚旅行社是否为自己代办了旅行意外险,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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