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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法院判决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东平县法院判决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刑事案例
案例: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东平县东山路老麻纺厂南路东其经营的美发发之坊理发店内容留、介绍等人多次卖淫,卖淫收入平分。2017327日晚,介绍、容留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康某、钱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标题:x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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