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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东西,有些可以要回来,有些要不回来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110网律师
拍案说法 ▏送出去的东西,有些可以要回来,有些要不回来
生活中,我们少不了会因为感情原因赠与他人财物,但由于感情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答应赠与之后,我们还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想要撤回自己的赠与,那么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是否可以在作出赠与承诺之后再撤销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撤销赠与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任意撤销,另一种是法定撤销。
一、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赠与行为往往是由赠与人出于感情因素作出的,作为受赠者,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便可无偿得到赠与的财物,当然,即使是任意的撤销也是有一定条件约束的,因为法律是公允的,它不仅要考虑无偿赠与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保护受赠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当赠与人满足下列情形时,便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此时的赠与人不需要和受赠人进行任何解释,可以完全凭心情考虑是否撤销赠与行为。
1、赠与的财产没有进行转移。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
2
.赠与合同订立后未经公证证明。

如果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者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转移,也不论赠与的性质是否涉及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赠与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对赠与合同进行撤销。法定撤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实施了严重的侵害行为,则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本条仅限于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且相应有扶养能力而不扶养的情形。
3、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后不如约履行义务,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三、撤销的法律效果
赠与关系解除,赠与财产未交付的,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已经交付的,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予财产。如果赠与物出现损毁或灭失,可以要求受赠人进行赔偿。
四、行使赠与撤销权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赠与人自己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如果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五、赠与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时效问题
 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内作出。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在以上时间内不作出的,其赠予撤销权归于消灭。
随附案例:
父反悔赠房起诉亲子,法院:赠与负有道德义务性质,驳回起诉!
谢某与妻子王某于201441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对共同财产亦进行了分割,其中之一便是“谢某同意将一套房屋赠与儿子小谢”,为此谢某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该房屋便一直被搁置,没交付也没有履行。
2016611日,谢某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要走了其子手上的房屋产权证,几天后便以房屋未进行交付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原告谢某亲笔签名确认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其儿子小谢,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谢某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小谢,可以以财产补偿方式弥补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所造成的伤害,并为小谢今后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因此该协议为具有明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所以,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判令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协助其子小谢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案号: 2014)永民初字第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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