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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贷款,约定的罚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导读:有些公司企业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给指定公司。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罚息,在出现逾期时,贷款公司是否需向委托企业支付罚息?委托贷款中的罚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委托银行贷款,约定的罚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008年7月1日,原告的母公司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仓储物流签订了一份《委托银行贷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高新创业公司委托受托银行发放捌佰万元人民币贷款,将其委托受托银行发放的捌佰万元人民币指定借给仓储物流用于仓储物流建设花炮出口仓储及海运物流中心项目;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贷款利息按年息15%计算,按季结息;仓储物流逾期使用贷款的,按逾期使用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罚款;仓储物流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则应按应付利息的1倍向高新创业公司加付利息;仓储物流支付贰拾万元财务咨询费给高新创业公司。被告刘某等对此笔借款为仓储物流作了担保。
法院判决:仓储物流支付逾期付款罚息
被告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每年7.5%的比例计算
律师说法:借贷与罚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银行贷款,约定的罚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经协商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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