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含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
1、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作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算犯罪中止;
2、犯罪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暂时停止犯罪行为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主观上有中止的意思
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动选择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中止的想法是无条件的、完全的、彻底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很多,例如害怕接受刑罚处罚、有的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怜悯、有的是良心发现。主观上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三、行为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中断的行为。中止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积极救助,也可以是停止侵害,但客观上是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 一旦发生犯罪结果,整个犯罪形态就形成,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分子应该有效地防止或者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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