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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7-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乙故意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严重结果,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直接撞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行为

  A.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B.私拉电网

  C.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E.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F.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G.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注:危险驾驶罪

  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5.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成立污染环境罪

  6.由于甲逆向行驶的地点并非高速公路,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因为逃逸行为与胡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能适用这种法定刑。胡某的死亡属于甲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应规则与甲的肇事行为。当然,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数日后向警方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成立自首,但要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8.王某并未恐吓丁,没有使丁陷入恐惧心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9.王某没有为丁作伪证的想法,欺骗丁,使得丁基于错误认识给了王某5万元,王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10.为自己吸毒而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成立犯罪,但没有规定购买毒品成立犯罪。数量较大的,只能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

  11.窝藏毒品罪的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

  12.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动机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13.只要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客观上因果关系,而且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就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1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5.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16.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这一规不能成为认定过失犯罪存在共犯的特例,而是表明这种情形双方都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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