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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军:刑法目的当是规范维护而非法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单义律师
 对于刑法目的,有学者选择了法益保护说,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我本人认为是法规范维护说。法益保护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但是“法益侵害”这个说法其实大多是表面性的。例如,把故意摔碎他人一个贵重花瓶的行为解释为毁坏财物,进而解释为侵害了他人的法益。然而,更重要的是在这一现象中体现的规范意义: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以至于像对待自己的东西一样任意地处置他人的财物。法益本身不过是人的规范本质即自由的实现条件。法益侵害只是规范否认的现象形态,它是规范否认的认识工具,规范否认才是法益侵害的本质。重要的不是法益受到侵害,而是谁应当在规范上对法益侵害负责。法益保护说可能导致对一些重要的刑法规定的怀疑。例如,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很难说实现了法益保护。为打击受贿犯罪而花费的代价与取得的法律成果往往不成比例,而且越是严厉打击受贿,就越是抬高了行贿人的成本,从而制造出更大的法益侵害。尽管如此也要惩罚受贿犯罪的理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础;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法律规范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就不能保障这一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不被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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