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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强索“分红”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7-12-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威胁养鱼户,强行索要分红,被拒后直接向客户索要现金,最后还将养鱼户殴打致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法院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害人胡某与进贤县某湖承包商丁某签订购鱼合同,被告人辛某及朱某、郑某(均已判刑)多次找到并威胁被害人胡某,要其答应分红的无理要求,但遭到被害人拒绝。后朱某等人便拦住被害人胡某的客户刘某的运鱼车辆,强行索要分红。2012年12月份左右,朱某等人三次强行向刘某等人索得现金共计13500元,后刘某将该笔款项从给被害人胡某的货款中扣除。2013年2月5日10时许,朱某见胡某在湖里装鱼,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辛某及郑某,后被告人辛某开车带郑某来到码头。下车后,郑某持砍刀冲向被害人胡某,并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作案后,被告人辛某先行于2014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本院传唤不到案而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并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本案同案犯朱某已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郑某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且一、二审裁判认定,2013年6月28日,郑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的全部医药费,并退赔现金1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结伙多次向他人强拿硬要,且与同伙持凶器殴打被害人胡某,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在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的2015年被移送法院审判期间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到案,后被侦查机关缉拿归案,其罪后情节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辛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作为加害人一方的被告人及同案人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所获赃款并赔付了被害人合理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辛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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