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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12-22    作者:孙超律师
2011年,郑某(男)与王某(女)相识,短暂交往后,决定结婚。结婚前,郑某首付30万并贷款3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以夫妻共同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郑某主张该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王某还贷的支出。王某则称,应当对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一人一半。
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系郑某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房屋产权归郑某所有;郑某向王某支付王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金额;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系郑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上述案例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偿还的贷款,在离婚后如何处理;二是对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如何处理。《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当实务中遇到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时,就值得商榷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会不相一致: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房屋产权人所有。
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1、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也是财产投资的一种。
2、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故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问题来了,不少女性朋友们觉得,尚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分得两人共同还贷额的50%,是不是有失公平。毕竟,在两个人经济条件尚不宽裕的情况下,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承担得起房贷、家庭开支和照顾孩子的责任等,另一方也在付出。关于这一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时常容易没有安全感,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在日后共同的生活中没有猜疑心、利益的纠葛而是共同努力、齐心奋斗一起还房贷,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这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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