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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女生被害案判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中传女生被害案判决死刑
2015年8月10日晚,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某突然失联,该校的另一名已毕业男生、2010级音响导演专业毕业生李某也同时失踪,两人手机均关机,无法联系。8月11日凌晨,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饭店将嫌疑人李某抓获。李某供述,他于2015年6月产生了想要找一个女孩寻求刺激的念头,随后,他联系到曾经的大学同学周某,谎称要找周某拍戏,且告诉周某需要试戏。周某按照李某的要求来到李某的居住地,在房间内,李某企图强奸周某,但遭到反抗,之后李某将周某杀害。北京高院对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中,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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