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老祝是平邑县平邑街道远近闻名的养殖大户,养殖孔雀多年,办了自己的养殖场,并且在2011年注册成立了养殖专业合作社。随着养殖规模越来越大,老祝的事业蒸蒸日上,生活也越来越好。
2012年伊始,老祝所在的浚东村开始搞新区建设,和邻村合并成立浚东社区,统一标准建设安置楼房。2014年,浚东新区扩建,需要征用老祝养殖场所占地块。后经核实,本次征地根本没有批准文件及相匹配的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等。虽然在2014年1月,俊东社区委托平邑县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老祝地上附着物做了价格评估,但评估的价值偏低,根本不符合征收要求。
本来建设新区,占用老祝养殖场所在地块,就已经严重影响了老祝的生意。现在给的评估价值又这么低,老祝坚决不同意搬离。为了明确征地合法与否,老祝找到我们后,我们首先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当地政府做出《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针对这份答复,我们接着提起了诉讼。后来,政府败诉后,找到老祝协调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案件顺利解决。
【维权之路】1、向平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因浚东新区建设而征用养殖场的批准文件、安置补偿方案、勘界测定图、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与使用情况。
申请理由: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征地批准程序,并将征地批准文件、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申请结果:平邑县政府做出《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申请项目较多,告知调整。
2、向临沂市中院起诉平邑县政府,请求撤销平邑县政府做出的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诉讼理由:政府曲解了信息公开中“一事一申请”的含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申请项目较多,受理机关不能如需提供时,才可以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方式。此处“一事一申请”是指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而不是一个文件。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均是土地征收这一个项目中包含的文件,不需要调整申请方式。平邑县政府的调整告知书不符合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诉讼结果:临沂市中院撤销了平邑县政府的告知书。
【律师点评】申请信息信息公开往往是土地维权案件的第一步。首先能知道整个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形式,其次也是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申请信息公开往往得不到有价值的答复,对政府的答复再次起诉即把政府拉到被告席,才能给他们施压,迫使他们纠正错误行为。
信息公开中“一事一申请”是指对一个项目进行一个公开申请,而不是特指一个文件。土地征收作为一个项目包含了征收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勘测调查清单等多个文件.对上述多个文件提请公开,并不属于要求公开的项目较多,无需调整申请方式。
【相关规定】《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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