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自诉案例 >> 查看资料

盗窃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01-01    作者:吴远国律师
盗窃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案情】
  淮安某地村民吴某,趁本地农村外出人员增多,家中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儿童的时机,201212月中旬某天进入邻县的农村,准备盗窃该村村民李某的摩托车,在撬锁后准备将摩托车骑走时被他人发现,便将摩托车扔下后试图逃离。在众人围堵过程中,吴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并将其中一人手指划伤,后经鉴定该人受伤为轻微伤。
  【分歧】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如何准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持刀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应依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吴某在盗窃摩托车过程了由于被别人发现而放弃盗窃,属于盗窃未遂;后在逃跑过程中将人划成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已经认为是抢劫既遂。理由是:吴某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摩托车,盗窃已经既遂。被发现后扔下摩托车是盗窃既遂后的赃物返还。盗窃行为因其施加暴力威胁转化成抢劫性质后,其抢劫行为也应认定为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抢劫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吴某既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因此属于抢劫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定吴某构成抢劫未遂,比照既遂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先前的盗窃行为已与其后的暴力行为联成一体,成为连续的犯罪过程,盗窃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进行评价。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应当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
  本案中,吴某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将窃取的摩托车扔还失主,继而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因而属于抢劫未遂。陆守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