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潘怀宣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号码:XXXXXXXX)及微信(微信号:xxxxx)以人民币600余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31段视频,其中29段视频经鉴定为淫秽视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徐茜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筱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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