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因交通事故致 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1年12月30日,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将步行的孙某撞伤,致孙某左下肢、左腓骨多处损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孙某主张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因孙某为失地农民,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案孙某所在村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孙某为失地农民,其并不以农业生产为收入来源,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显为不妥。故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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