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犯罪20余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淮南一起涉黑案首犯获刑20年
发布日期:2018-01-20 作者:朱娅娟律师
1981年出生的石**,**县人。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3次被判刑入狱。
2007年2月,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石**开始利用赌博机聚众赌博,同年石**因此被凤台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4月,石**刑满释放后,仍利用前期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及社会影响力,重新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继续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的方式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以此起步逐渐在凤台县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势力,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石**也逐渐被当地及周边的参赌人员尊称为“腊局”。2013年8月,在具备了一定经济基础的情况下,石**成立了凤台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以公司为平台以月息5分左右的高额利息对外放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期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石**为组织、领导者,以翟广明、潘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石**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较稳定、严密的犯罪团伙。
至案发前,该组织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20余起,涉嫌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数个罪名,2015年4月15日,李某从石**处借了14万元高利贷,后未能偿还全部本息。2015年9月25日11时许,翟**等开车将李某带回位于凤台县**国际小区的石**公司。因李某无力还钱,陆续被石** 等人看管并辱骂、殴打及电棍电击。当日17时40分许,李某从鼎瑞公司五楼接待室坠楼,江**等人发现后将李某送往凤台县人民医院抢救,送到后即被医院告知李某呼吸心跳均已停止。除因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外,该组织非法敛财达195万元,对近30名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了殴打、电击、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名被害人因惧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被迫远走他乡躲避暴力追债,在凤台及周边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石**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该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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