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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业秘密”都符合这些要件吗?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余谭生律师
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如商标法、专利法那样系统,导致人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够清晰,衍生出许多问题。本文想就商业秘密的内涵、人们的认识误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本质特征有四: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能由企业内部参与该工作的少数核心人物所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了。也就是说,“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人知晓。除使用不正当手段以外,他人很难获得。”
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首先应看其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该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公开的范围。对于完全没有公开过的信息,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人民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判决侵权人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该项秘密的责任。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价值性条件要求。“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给其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首先,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其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之初始和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的目标与目的。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的的基础性研究成果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具有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性,因此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具备以下四个目标之一即视为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条件:
1.技术。该类商业秘密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果为内容。2.商务。该类商业秘密主要以商品采购与销售、营销网络和经营渠道构筑等为内容。当事人对商务秘密的持有和运用,能够降低原材料成本和商业采购价格、拓展商品销售渠道或提高销售价格等。3.管理。该类商业秘密以权利主体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能源消耗,促进生产要素的更优化组合为内容。4.社会。该类商业秘密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单项或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成果为内容。
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处在研究、试
制、开发等过程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无论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其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不论是对于生产、销售、科研、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失败的实验报告、顾客名单、设计图等,都应属于商业秘密。
三、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工业或产业上应用的本质特征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是价值性要件的实践化要求。
实用性首先体现为具体性。一种信息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条件还包含以下
几个要点:第一,形式的可表现性商业秘密通常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尤其是技术秘密均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第二,时间与空间的。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从时问上看通常是作为过程展开的,包括选择、论证
和确定项目的时问、投人、财、物力研制开发项目的时间以及将项目作为成果进行实验、鉴定和实践化的时问等。从空问上看一般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范围界限。第三,内容的可传授性。商业秘密的内容能够相对地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并且可以借助交换活动顺利地由另一个主体所承接。
四、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不存在象专利那样的独占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权利人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一旦泄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将失去。正因为如此,权利人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有了这些具体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可以达到事先预防泄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另一方面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权利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侵权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和请求权,从而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首先,如何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从各国的立法和实务来看,都是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足够了,而要求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万无一失实践上是不现实的。只要权利人在当时、当地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就应当被认为已尽到了保密义务的台理的努力。况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对人的义务只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客观上能为权利人识别出来,相对人即应望而却步,不应当再实施侵犯行为。
其次,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权利人必须有将商业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如果其本身都不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看待,对其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则无从谈起;另外,仅仅具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况,法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保护,而倘若商业信息因没有保密措施而未处于独占状态,则不适合作为权利客体保密措施究竟有哪些呢?从内容上看,无非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等。后者主要是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等。
从主体角度讲,保密措施可以是针对权利人的,可以是针对雇员的,还可是针对第三人的。概括起来,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通
常有以下几项:(1)制定内部保密规则;(2)与雇员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签订保密协议;(3)建立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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