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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强制学生实习,大学生(职校生)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1-26    作者:110网律师
高校强制学生实习,大学生(职校生)如何维权?
近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了一则山东聊城大学生被强迫实习的新闻,据悉,该校生强制大三学生寒假到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佳世达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不去就没有毕业证。
聊城大学某大三学生告诉记者:“在期末考试前几天,实习负责人张春雷老师开了动员大会,会上一个劲地吹嘘公司的好,并向大家作出承诺:一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没有夜班,最晚下班时间不超过晚上八点,加班工资翻倍,但到了才发现,工作内容和时长令人崩溃,就是在流水线上安装电视零件,并且与自己的安全工程专业毫不相干!”
在一位学生向记者发来的视频里可以看到,夜晚,不少学生模样的工人头戴工作帽,身穿浅色工服,在给流水线上躺着一排黑色平板电视“上螺丝”,有的同学的双手大半已被磨起水泡却还在继续劳作。
那么以教育为本的学校是否可以这样强制学生实习,并以拿不到毕业证相威胁呢?据了解,像这样的学校强制学生实习的事件不在少数,很多学生除了向教育部门劳动部门投诉之外别无他法,只能在网上吐槽爆出相关事项。
一名在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读汽车工程专业的学生在网上爆料,自己刚入校一年,没有学习半点专业课的知识却被学校安排至喜星电子厂(LG display)“实习”三个月,每天都是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iPhone6手机屏幕保护玻璃检测。还有物流,其实就是搬运工。)每天在厂12小时,除去吃饭休息时间还有至少10小时是工作时间,而且是强制加班的,如果有事要下“早班”需要提前申请,基本工资只有1520,去之前所说的每月平均3000-4000都是要靠不停地加班,周末不休假才能得到。很多同学准备离职跟学校反映,得到学校的答复却是安排的实习是一门课程,如果擅自离职就拿不到毕业证。
所有的这些事件,到底真的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和学习吗?如果是,那么为什么学校给学生安排的工作都是与学生专业不相符合的呢?显然,这是学校为了私利所抛出的悖论。那么,作为学生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学校究竟有没有权力以此为由拒发毕业证给学生?如果学校强制实习,学生自己又应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所谓实习,就是指在实践中学习,大学生(职校生)在毕业之际,学完书本上的知识,实习是他们付诸实践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的必修课。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所以,学校有权根据学生学业完成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毕业证,对于实习的课程部分,如果学校提供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专业对口,且学生本人对此无异议,那么学生理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实习,一旦学生实习不通过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学校有权拒绝颁发相关学位证和毕业证书,但是如果学生自身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均与专业无关,学生则有权拒绝服从学校的实习安排,另找对口的单位和岗位实习,学校以此为由不给学生发放毕业证的,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获得毕业证的权利,学生可以向教育部投诉,也可以直接状告学校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再来说一下学生在实习中的其他问题:
1、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实习生类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学生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那么该实习生就不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不成立劳动关系。(职校实习生)
但是,如果在校学生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在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支付实习生相应的报酬,那么在该情形下,该实习生就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就业实习生)
2、实习生的对象、工作内容及时长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习的对象仅限于三年制学生在第三学年和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的学生。就业实习则一般都在大学最后一年期间的学生。
对于职校实习生,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并且教育部明确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坚决杜绝推荐有可能危害学生生命及身心健康的任何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而对于就业实习生而言,其工作内容及时长的规定,完全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时长,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果超出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
3、职校实习生的实习报酬问题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应对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并且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就业实习的报酬一般根据三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约定,实习期工资可以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对于就业实习生,实习报酬按照劳动者的标准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实习生购买社保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就业实习生的社保问题,同样参照劳动者的标准,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为其购买社保。
5、实习生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问题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对于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应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就业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缴有社保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赔偿,如果没有则由其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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