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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转租权的转租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张静律师
所谓店面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原有的租赁关系,将租赁店面全部或部分再行出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请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但若出租人在6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同意转租行为,从而丧失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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