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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偷越国(边)境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9】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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