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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发布日期:2018-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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