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2-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无论是侵权行为法,还是合同法,保险法中,都有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只要一方能列举证明自己具备免责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同的,但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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