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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从此以后要开始打逆风局了

发布日期:2018-02-13    作者:苏伟丽律师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而解释的主要内容,即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的,这个解释,就是被拿来来革近年来饱受诟病的“恶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命的。
所以,它对我们来说究竟意味这什么呢? 一、它首先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
什么是举证责任?它通俗点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桌上放着一个苹果,张三和李四都说是自己的怎么办?张三拿出了买苹果的小票,李四拿不出,好的,苹果属于张三。为什么呢?因为张三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李四拿不出证据,未履行举证义务,所以苹果不能属于他。
这是关于举证最简单的情况。可我们进一步想,在双方都拿出证据的情况下会怎么办呢?即如果张三拿出了小票、李四拿出了买苹果的合同,我们该如何认定?
这就涉及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了。
在解释出台以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很小的。他只需要证明:1、这笔钱是在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2、他确实给了张三钱;3、李四是张三的老婆,他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可以要求张三和李四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具体到证据,他甚至可能只需提供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二人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就可以了。
而李四呢?如果她不想背这笔款,她说自己毫不知情没用。她可能需要证明这笔款是赌债、毒债、她可能需要证明这笔款是张三和债主串通做出来的虚假债务、她可能需要证明自己和这笔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她需要证明的事情太多太多,而且更要命的是,这些证据都非常不好找。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对不起,这锅还是得你背,要怪,就只能怪你找了个好老公吧。
所以,总的来说,在解释出台前,债权人出场自带红蓝buff,打的是四两就可拨千斤的顺风局,他可以守在高高的城墙上等着李四步履维艰地爬上来,然后再慢慢悠悠的一脚把李四踹下去。
而李四面对的呢,是进化又进化的阿尔法狗,很绝望。你要说赢,她理论上还是有可能的,但这个可能吧,确实有点小。
在解释出台后,情况就颠倒过来了。
你作为债主想把李四也拉下水对吧,对不起,三五千块钱这种小钱也就算了,对于大额借款,你必须举证这笔钱是用于夫妻俩挥金如土或者买车买房。你得证明,这笔钱不是张三一个人花的,李四也雨露均沾了不少好处。
我这么平铺直叙的一说,大家可能觉得简单,可你设身处地地想一下,问题就有点大了:借钱时吹得天花乱坠,拿到钱后消失得无影无踪,我怎么知道你到底把钱拿去干嘛了?
所以大家明白了吗,解释出来以后,面对同一款游戏,债主从顺风局变成了逆风局,而李四,则翻身农奴把歌唱,成为了站在高高的城墙上以逸待劳的那个人。
原来的二十四条,算是名存实亡了。
二、它同时意味着,最高院在推动共同债务夫妻共签制度的?建立。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解析这两条以前,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我之前接触过一起案件,男方是一家奄奄一息的装饰公司的老总,女方是世界五百强高管,两人前脚离婚,后脚债主就找到女方门前来了。为什么呢,原来男方在离婚前借了三百万,同时离婚后男方身无分文,债主就只能找你女方要钱了。面对这种飞来横祸,你能怎么办?这案子证据单薄,打到再审都没办法。后来经过艰苦的诉讼及谈判,女方最后好赖还了200万结束战斗,然后长叹自己遇人不淑。
我想类似案例在很多24条的苦主身上都发生过。
嗯,对,在解释出台以前,游戏是这样玩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对外单独借的钱,除非属于违法债务、债主约定只找他本人偿还及其它例外情况,不然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这个游戏规则通俗点来说,就是一人借款,全家负债。(此处的家指的是苦守寒窑的小两口)
这个规则,对债权人来说那可是极好的。因为夫妻间债务的捆绑对他来说明显是极好的保障,只要他愿意,他在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主张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执行。
但对债务人来说就另当别论了:老子和你结婚,本以为可以夫妻携手共奔小康,再不济平时过日子也能有个人搭把手帮个忙对吧,结果没想到遇人不淑,好处没沾到半点不说,还平白无故背上一屁股债,这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
而解释的出台,其实就是通过夫妻共签制度,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了一次平衡。
而平衡的具体体现,即在于如我前文所言,这个解释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最高院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打压了债权人一手;但与此同时,它也给债权人指了条实操性极强的明路:那就是你在借钱的时候,就赶紧把债务人的伴侣拉下水。
而说它实操性强的原因,即在于其实从一开始,债权人就出于天然有利的地位。
人家是在找你借钱诶,在对面就等着你给米下锅,在对你有所求的情况下,你提个让伴侣一起签字的要求,不过分吧,不难吧?
对债主来说,只要你听最高院的话,在签借条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让债务人老婆和债务人一起把字签了,那你就免去了相当大部分举证责任:你只需证明我确实把钱借给你了就行了,有夫妻双方签字的借条在手,我届时依旧可以找你们这要命的小两口讨债要钱。
最高院出这个解释的意思很简单:我给你们提了一个债务夫妻共签的建议,听我话的朋友,这个游戏依旧会很简单,但不听我话的朋友,这个游戏就会很难玩。
三、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解释的出台,反映的是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婚姻制度的转变。
最后,我们来谈谈婚姻。
什么是传统的婚姻制度?
传统的婚姻制度,就是牛郎织女的制度,是一辈子死死捆绑在一起的制度。这种制度下的法律,是规定夫妻财产严格混同的法律,是让你离婚无比艰难的法律;这种制度下的道德,是对离婚妇女贬低谴责的道德,是对离异男性指指点点的道德。
是的,什么是传统?传统就是一家人、在一起、一辈子。
在这个原则下,一很重要。
所以我们一起挣钱,也一起负债,我们合二为一。谁要是背离了这个“一”,有了贰心,那就是不对。
那现代的婚姻制度又是什么呢?
现代的婚姻制度,已经不再强调“一”了。
夫妻双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因为对彼此的欣赏走到一起,形成结盟。这个结盟,必须是互赢的、互利互惠的,如果我们没从这个结盟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我们有权选择离开。
在这个前提下,谁也别想占谁的便宜,谁也别想把谁拉下水。
现代婚姻制度下的夫妻,不像至亲,更像朋友。在此情形下,大家一起同甘可以,真要出了事儿,您千万别赖上我。
这话听起来怪怪的,但似乎也更符合人性。
所以我们通过法律保障彼此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独立,我们通过法律确保离婚自由,而在道德上,尽管我们对离异人士的有色眼镜还没有完全摘除,但至少,人们已经不再对自己的婚史羞于启齿,再婚也不再成为一件难事。
合则两聚,分则两散,甚至在一些“open marrige”的观点甚嚣尘上的情况下,相较于以前来说,婚姻,似乎越来越不是一件极为庄重的事了。
这是对还是不对呢?
这个世界上,没有那么多对还是不对,只有是还是不是而已。
最高院这个解释的出台,对债权人是不是不利?是。
对债务人的伴侣是不是有利?是。
至于它好还是不好,历史会告诉我们答案。
立法者打个喷嚏,图书馆一半的书都会成为废纸。这次解释的出台会造成多少爱恨情仇,我们且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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