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
房产证上加名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变动行为,具有公示公告的物权效力,房产证上加名后,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变化,因此房产加名行为一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例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故该权利不可撤销。
但
房产证加名后,一方并不能拥有一半的房产,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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