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2-24 作者:姚雷律师
王某与李某是好友,王某因经营门市需要资金,于2017年2月17日向李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借款当日李某以现金方式将该笔款全额交付于王某,王某给李某出具借据一支。现王某未偿还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判决:还本付息
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利息)。
律师说法: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履行义务
被告王某经营生意需资出具借款条据给原告,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王某有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还款,应认定为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有义务立即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2‰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应得到法律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逾期利率,逾期后的利息应当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被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