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其终止
发布日期:2018-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不能正当履行其职责或者其行为有损于投资人的利益,则可依法终止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此外,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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