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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发布日期:2018-02-26    作者:单义律师
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事务等方面,由此在催生所谓的“新经济”样态的同时,也为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蔓延提供了现实的技术基础。
  时至今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乃至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造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样态,民众日渐享有更高层次的福利便捷,但也日益面对更为深刻的侵害风险:新技术环境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当下最为突出的典型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不断蔓延,呈现高发态势。QQ视频诈骗、网络游戏诈骗、链接网页诈骗、网购诈骗以及网银诈骗等以其强烈的欺骗性、迷惑性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往往侵犯公民的人身甚至生命权利,进而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新技术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着明显的技术--组织特殊性,由此决定了此类犯罪的顽固性以及惩治的复杂性:其一,在人员构成的层面,呈现参与人数众多、身份学历参差以及组织架构严密的特点;其二,在地域分布的层面,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相分离、跨地区乃至跨国境的特征非常突出;其三,在行为方式的层面,它有着技术多样、手段隐蔽以及分工细化的鲜明特征,犯罪活动的“产业链化”色彩浓厚。
  显然,在当下中国谈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和更为深刻的政策底蕴: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党和国家不仅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而且在民众福祉和人权保障的层面考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仅重视事后的严厉打击,而且重视事前与事中的防范;不仅注重国内制度架构的完善,而且注重国际规范体系的建设——这一系列国家立场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国家中央机关近期的专门工作部署中得到了清晰的展示。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是空前的,人民群众的惩处愿望是强烈的,党和国家的治理态度是坚决的,建构更为有效的防治策略是亟待回应的时代重大命题。
  对此,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的答案是:牢固树立与当下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综合治理思维,致力于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模式。
  应当指出的是,一方面,基于司法实务的总结性认识以及犯罪态势的前瞻性预判,《意见》进一步厘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严格适用缓刑以及注重运用财产刑的刑事政策,总体提高了对各类“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处罚强度。特别是,它明确规定对于十类特定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及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等等。
  另一方面,针对前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精细分工、各环节配合以及上下游衔接的产业链化态势,《意见》更是秉持全链条惩治的革新立场,强调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第一,为了纵向强化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有效惩处,除诈骗罪以外,《意见》强调了综合运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打击工具的必要性。
  特别地,《意见》要求正确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治司法实务中日益多发的下游转账、套现、取现行为,包括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等等。
  第二,为了横向确保各种共同犯罪样态的精准惩处,《意见》再次明确了犯罪集团以及犯罪团伙等情形中不同参与人(如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主犯以及从犯,等等)根据其角色权重的轻重处罚规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各类常见、棘手的案件情形,《意见》确立了以共同犯罪论处的适用规则,包括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以及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等等。
  总之,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统惩治是新时期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也是彰显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更是建设网络强国、树立大国形象的重中之重,《意见》的立体化制度设计在字里行间浸润着对这一问题的深刻体认,其出台顺应了广大人民的殷切期待,谱就了强化新型网络犯罪防治的时代新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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