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装修工不慎受伤 房主选任有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就房屋装修达成的协议,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承接装修业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明知王某是从事非正规装修业务,却仍然与其达成装修协议,在选任上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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