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买卖银行卡 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石闯律师
评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借记卡应属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账户。举轻以明重,出售信用卡更被严令禁止,即使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但由于出售行为违法,收购人员持有便无法律依据,应属“非法持有”。周某、王某持有的信用卡均从他人处购买,理应属于“非法持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结语: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电信诈骗分子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大量银行卡内,一个灰色行业由此诞生。非法买卖银行卡,应当准确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持有”,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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