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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买卖银行卡 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石闯律师
案情:2017年4月至5月间,王某以帮人办贷款、淘宝刷单等名义向多人收购约40余张银行卡,并以5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周某,从中赚取非法利润7000余元,周某再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2月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和周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评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借记卡应属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账户。举轻以明重,出售信用卡更被严令禁止,即使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但由于出售行为违法,收购人员持有便无法律依据,应属“非法持有”。周某、王某持有的信用卡均从他人处购买,理应属于“非法持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结语: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电信诈骗分子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大量银行卡内,一个灰色行业由此诞生。非法买卖银行卡,应当准确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持有”,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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