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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项目详解之残疾辅助器具费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黄双辉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所有赔偿项目中比较特殊,该赔偿项目不是用简单的计算公式所能够计算得出的,需要根据受害者跟换辅助器具的单价,结合使用周期、维修费用、跟换年限等经配制辅助器具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才可以确认。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当适用普通器具,条文中所写的普通器具指的是在功能上能够满足受害人活动辅助使用,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即可,而非市面上一些进口的、多功能等高级假肢,且该普通的含义还包括价格适中不能过高。残疾辅助器具费核心的点在于该辅助器具的单价、维修费、更换的周期及赔偿期限。以下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中几个核心的点进行探讨。
一、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
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牙、义眼、矫形器、助听器等等,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是假肢的配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并非像工伤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样有相关的文件作出规定。在工伤中有相关文件如:《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制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修订)》、《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制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均有对各类残疾辅助器具的单价、使用年限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认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时部分法院会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做法一般包括两种,一是由配制辅助器具的机构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安装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并出具意见书,根据意见书来确认该费用;二是由鉴定机构对该项目的费用作出鉴定。由于第一种认定的机构通常是商业机构,且一般为原告方自行寻找委托,因此该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的价格通常都较高,实践中往往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的价格较为合理。
二、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年限(次数)
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未像护理费一样有最长年限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有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司法实践中关于年限的问题,根据原告的伤情、年龄、身体状况等,有酌情支持几次或几年待超过支持的次数或年限的情况下再另行主张,有按二十年计算的,也有直接计算至平均寿命为止。关于年限问题,笔者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年限支持到平均寿命较为妥当。
1、酌情支持十二年(酌情支持三次)
案例:王某与许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6)粤0229民初1050
原告诉求:残疾辅助器具费153160元。(1)假肢:21200/次×4=84800元;(2)硅胶套:1800/次×8=14400元;(3)维修费:21200元×8%/年×15年;(4)培训食宿费:(32+10/次×3次)×180//人×2=22320元;(5)护理费(培训期间)100/天×(32+10/次×3次)=6200元。
被告答辩:(1)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的相关规定,假肢更换次数从定残之月起分年龄段计,5059岁每九年更换一次,70岁以上安装一次,所以原告的假肢安装次数应该是两次,对每次更换假肢的金额21200元无意见;(2)我公司认为不需要硅胶套;(3)维修费不予认可;(4)培训食宿费,我公司认可的金额为(32天×180//+10天×180//人)×2=15120元;(5)护理费,后期更换训练期10天只能计算一次,人数按一人计算,每人每天80元,共计算42天。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该费用的周期及赔偿期限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参照博尔特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关于王日芬配置参加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三、综合以上检查结果,根据患者年龄、体重、活动量及伤情的需要,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经评估诊断该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成人小腿假肢,型号为BBK-15c,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21200.00)。因患者残端神经敏感、幻肢痛强烈,为了患者更好的穿戴、使用假肢,必须配置成人小腿硅胶套一套,价格为壹仟捌佰元整(1800.00)。患者已于201689日在我公司安装此款假肢并进行康复训练。四、赔偿周期及年限:该假肢使用寿命约为4年、硅胶套为2年更换一次,每年维修费用为该假肢款的8%,装配训练期为32天,后期更换训练期为10天。食宿费为每天180/人,装配期间需陪护一人。假肢具体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寿命”。结合原告本人年龄、假肢使用寿命及当地人均寿命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为12年,需安装假肢的次数总共为3次。结合配制机构的上述意见,计得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18672元,其中包括:假肢63600元(21200/次×3次);硅胶套10800元(1800/次×6次);假肢维修费20352元(21200元×8%/年×12年);培训食宿费18720[32+10/次×2次)×180//天×2];培训期间护理费5200[32+10/次×2次)×100//天×1]
2、酌情支持二十年
案例:丁某与杨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2301民初260
原告诉求:……残疾辅助器具费268400.00……
被告答辩:……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请求过高,请求法庭按照法律规定支持……
法院观点: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被告杨某、某财险黔西南支公司虽对云南安的好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云安[2016]肢鉴字第087号残疾用具配置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二被告放弃申请鉴定视为对原告相关主张的承认。残疾辅助器具费是为了保障因伤致残的受害人遭受创伤的肢体能正常生活,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所必然要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支付的费用,本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截肢,并构成六级伤残,赔偿义务人应按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对原告左小腿截肢需购买、配制的辅助器具费予以赔偿。为了减少诉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原告年龄和健康状况、公民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赔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赔偿期限暂以20年为宜,按照假肢使用情况每3年更换1次计算,20年应更换6次,每次费用为14800元,共计88800元,硅胶套每1年更换1次计算,20年应更换20次,每次费用为6000元,共计120000元。对于超过本判决确定的20年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3、支持到平均寿命年限为止
案例:申某与毛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6)豫1323民初2208
原告诉求:……残疾辅助器具费347003.9……
被告答辩:原告各项诉请过高,过高部分不予认可。
法院观点:原告申某诉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中每套硅胶套锁具费用为5860元,每2年更换,按照上年度公布的河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4周岁,原告申保军需更换17次,为99620元;诉请的假肢费用中每支假肢费用为32600元,每4年更换,按照上年度公布的河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4周岁,原告申保军需更换8,为260800元;诉请的假肢维修费用中每支假肢维修费用每年为1630元(32600元×5%),按照上年度公布的河南省人均平均寿命为74周岁,原告申保军假肢维修费用为55420元(1630元×34年);原告申保军诉请的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误工费4603.94135.41/天×34天)、食宿费4760元(70/天×34天×2人),上述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为425203.94元。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分为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赔偿义务人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可以申请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一次性赔偿,对于分期赔偿的情况较少,一次性赔偿实践操作起来也利于受害者。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护理费的关系。
护理费中的护理级别根据患者的病情可以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护理级别与护理依赖程度息息相关,护理级别高的情况下对应的护理依赖程度就高,反之护理级别低的情况下对应的护理依赖程度就低。对于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的受害者,例如截肢的受害者,如果配置了残疾辅助器具时则相应的护理级别将降低,对应的护理依赖程度也将降低。相反如需要配置而未配置的情况下,对应的护理级别高,则护理依赖程度将变高。司法实践中很多在受害着安装假肢一两个月后适应了假肢的使用,自动活动基本能够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的情况,则无需护理依赖。此时主张了残疾器具费就无法主张安装假肢后的护理费,原告方一般是以哪种情况获得的赔偿更多就适用哪种。
结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仍不够详细,该赔偿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鉴定时对于辅助器具价格的标准没有相关文件予以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虚高的现象导致诉讼中争议较大。在实践中处理案件遇到残疾辅助器具费时应当着重注意辅助器具的单价、维修费、更换的周期及赔偿期限,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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