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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8-03-21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

赌搏是一种对社会及个人都有危害的行为,其形式也有多种。最新型的方式就是通过网络赌搏了,其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那么在刑法里对于网络赌搏是如何定罪的呢?下面就让杭州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吧。

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搏、开设赌|场或者以赌搏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搏”:

(一)组织3人以上赌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搏,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搏,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搏,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搏网站,或者为赌搏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搏、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搏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搏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搏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搏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搏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搏,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搏的。

8、赌搏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搏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搏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搏用具、赌搏违法所得以及赌搏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搏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搏论处。

相关刑事知识: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搏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搏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搏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搏、开设赌|场、以赌搏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搏,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搏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搏罪,也是区别赌搏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赌搏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搏网站,或者为赌搏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搏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搏网站,也没有为赌搏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搏,否则不构成赌搏罪。

赌搏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赌搏罪共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搏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搏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搏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国家工作人员赌搏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搏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搏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搏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搏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搏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搏罪;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搏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网络赌搏的定罪有较为细致的划分,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断如何定罪。如果您对网络赌搏如何定罪等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杭州专业刑事律师的刑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杭州刑事律师:网络赌搏如何定罪,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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